哈尔滨体育学院文件
哈体院政发〔2021〕157 号
关于印发《哈尔滨体育学院实验室
工作规程(修订稿)》的通知
各单位、各部门:
《哈尔滨体育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(修订稿)》经 2021 年
11 月 5 日第 23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
执行。
哈尔滨体育学院
2021 年 11 月 12 日
哈尔滨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
2021 年 11 月 12 日印发
共印 5 份
哈尔滨体育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(修订稿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为了贯彻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委
20 号令)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
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
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
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。教学实验室由教务处负责职能管理,
科研实验室由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职能管理,实验室的建立与撤
消必须经学校批准。
第三条
实验室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
针,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不断提
高实验教学水平,培养德才兼备具有综合素质的合格人才。
第四条
不断改革、创新实验方法,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,
培养具有“知识、能力、素质”的综合型、高素质体育应用人才。
第五条
实验室要实行综合性科学管理,建立健全各种规章
制度,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,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
行。
第六条
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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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
学校实验室实行校、院二级管理体制。学校成立实
验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,校长担任组长,主管教学、科研的副校
长担任副组长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体育
科学研究院,成员由教务处、体育科学研究院、人事处、科研处、
保卫处、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设有实验室的学院
等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负责人组成,对实验室建设、大型仪器设
备运行管理、实验人员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咨询与决策,
建立会商制度,合理配置实验室资源。
教务处和体育科学研究院分别作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
室的职能管理部门,其主要职责如下:
1.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结
合学校实际,制定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2.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,审查仪器
设备、材料等物资配备方案,审核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
费,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。
3.负责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岗、定编以及岗位
培训、考核、奖惩、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。
4.负责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组织交流和
推广先进实验教学、科研工作经验等。
5.及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实验教学、科研以
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。
6.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的申报、检查和验收等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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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科研实验室(平台)建设、运
行、管理、监督与考核;组织科研实验室(平台)立项、评审、
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。
8.完成学校交办的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。
第八条
各二级学院是实验室的二级管理部门,负责本单位
实验室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。主管教学院长负责本院的实验室工
作,主要职责如下:
1.贯彻和执行学校关于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,组织
制定本学院的实验室管理细则和实验室建设计划,并经常监督检
查执行情况,解决实际问题。
2.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实验室的建设规划、实验师资队
伍与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建设和培养规划;组织本学院实验室工作
人员积极进行实验室改革的研究与实践。
3.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、实验教材与实验指导书等。
4.组织实验室人员认真、及时填报统计数据,做好实验室
档案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存档和上报等工作。
第九条
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,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均由
学校党委聘任或任命。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,具体
职责如下:
1.负责制定实验室内部规章制度,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
计划,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。
2.确定实验室各工作岗位的职责,组织各类人员完成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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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务,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、督促,确保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
顺利开展和有效完成。
3.制定实验室人员培养规划,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
业务培训,并按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实验室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提出
晋升和提职的意见。
4.组织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及实验装置的研究与开发,促进
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(单台件十万元以上)的开放,不断提高
实验室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,提高使用效益。
5.制定实验室设备、仪器、材料、工具等的购置和维修计
划,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实验室的物资清查、维护、保养及验收等
工作。
6.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保障工作;明确安全责任制度,
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。
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
第十条
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
理设置。本着有利于教学、科研,有利于科学管理,有利于提高
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原则,充分发挥技
术、设备优势,鼓励开放共用,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
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。
第十一条
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、设施、仪
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,按照立项、论证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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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、监督、竣工、验收、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办法进行。
第十二条
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。其中房舍、设施及
大型设备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;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、维修
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
人事计划。
第十三条
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。教学实验
室由学校根据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统筹设立;科研实验室由学校
依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设立。
第十四条
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、科研、
技术开发等任务。
2.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场所、基础设施与环境条件。
3. 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。
4.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。
5.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第十五条
凡是新建、合并、撤消实验室或更改名称等,要
根据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需要与可能,执行以下审批程序:
1.新建或改造实验室应由相关具体负责的单位提出申请,
并按要求填写《哈尔滨体育学院实验室建设(改造)项目申报表》,
主要内容包括:
①实验室名称、建设(改造)目标和基本功能;
②实验室建设(改造)的必要性和可行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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③已具备的软硬件条件,包括人员配备、现有设备、场馆条
件等;
④需要学校给予的支持,如经费投入、场馆安排等;
⑤实验教学或科研计划,包括实验名称、实验大纲、实验内
容以及与其他院校相关实验的异同与解释等;
⑥计划购置仪器设备的型号、价格及其用途说明;
⑦实验室建设(改造)经费预算及进度安排;
⑧实验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建议名单。
2.实验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实验室
建设(改造)项目申请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,论证通过后报
主管校长同意,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。
3.合并、撤消实验室或更改名称等应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
位联合提出论证报告,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同意,并提交校长
办公会审批。
第十六条
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(改造)项目,由学校
全额拨款,申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施工建设方案,并
进行仪器设备招标、采购及安装。
第十七条
实验仪器、设备的购置应符合立项内容的要求和
《哈尔滨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、《哈尔滨体育学院仪器设
备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各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
况。如建设(改造)项目中止执行,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原因
及调整意见书面报告主管校长同意,并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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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。
第十八条
实验室建设(改造)项目完成后,相关职能部门
应组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,并形成书面验收
报告,内容包括:经费使用情况,仪器设备到位、安装、调试、
运行情况,改造任务的完成情况,存在问题等。
第十九条
实验室的建设要面向学科或多学科,面向社会开
放,做到资源共享,避免重复建设,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
益。
第二十条
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,要不断从思想教育、业
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的培养,不断
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。
第四章 人员管理
第二十一条
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,做到职责明
确,各司其职。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、管理人员和工作
人员等,各类人员要做到:
1.热爱实验室工作,刻苦钻研业务,遵章守纪,完成本职
工作。
2.掌握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,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
操作规程,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,做好仪器的管理、维
修、改进工作。
3.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,积极配合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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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。
4.服从领导,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
项任务。
第二十二条
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,配备实验室
管理人员协助主管领导完成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。实验室设主
任一名,规模较大的实验室可设一名副主任。实验室主任一般由
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,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实验教学或科
研工作经验,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(或工程师)
以上人员担任。实验技术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除必须的特殊工种
外,一般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。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。其职
责主要是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检查实验室的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
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岗位流动制度,努力
做到教师既懂得理论又懂得实验,工作人员既懂得工程又懂得技
术。
第二十四条
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比活
动,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。对成绩显著的
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
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五条
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,对工作认真
负责,有敬业乐业和奉献精神,年终实行年度考核。实验室人员
编制数量原则上依据实验人员的实验工作量设置:
1.运用计算机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:68000 人
•
时数/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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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基础类实验室:21760 人
•
时数/年;
3.专业类实验室:10880 人
•
时数/年。
第五章 仪器设备
第二十六条
实验室应具备足够数量、性能良好的仪器设
备,以保证完成教学、科研等实验任务。学校应根据实验室建设
情况,增加专项资金保证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、更新,且金额随
实验室发展而逐年递增。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一般不少
于 4 套,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。
第二十七条
实验室要有专人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和
维护,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80%,并且十年更新率达到以
下要求:(1)电子类 75%以上;(2)计算机类 90%以上;(3)机
电类 30%以上。
第二十八条
仪器设备的管理要科学、规范、现代化。属固
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账、物、卡相符率达到 100%;低值耐用品相
符率不低于 90%;价值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技术
档案。
第六章 基本任务
第二十九条
教学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完成教学计划规定
的实验教学任务,包括:编制实验教学大纲、实验指导书、实验
教材等教学资料;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实验指导;完成仪器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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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;
加强实验环境监测与管理,确保环境符合实验条件要求。
第三十条
科研实验室要积极为学校科研工作服务,应根据
实验室实际需要,规范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。
负责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、使用和维护。建立健全实验室各
项规章制度,编写仪器设备和实验技术操作规程,规范实验室科
研行为。管理和维护实验室各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,保障仪器的
正常运行,为全校的科研工作提供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技术服务。
协调各实验室的仪器共享使用,提高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率。
第三十一条
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
操作技术培训,为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提供技术服务,促进实
验室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。
第三十二条
各学院要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,积极开展安
全宣传及安全检查,落实责任人,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。实验室
在完成科研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
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的建设
规划的制定,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工作。及时了解学校科研发展对
仪器设备的需求状况,注意收集国内外仪器使用的新动态,为学
校仪器设备购置提供建议。
第三十三条
基础实验室每年至少完成工作量 64800 人时
数,专业实验室每年至少完成 3000 人时数的教学工作量或完成
5 门课程的教学任务,大型仪器设备每年机时不低于 400 学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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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
努力提高实验技术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
境,以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实验任务。实验室应当积极吸
收先进的教学、科研新成果,及时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教学方法,
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严谨的
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实验室要全面向学生开
放,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,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依据
《哈尔滨体育学院教学工作量计量计量和考核办法》执行。
第三十五条
根据需要与可能,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
下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,承担科学实验,科研课题工作。并及时
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,不断提高实验科
学研究水平。
第三十六条
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,对实验室的工作、
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管理、统计和分析,
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课表、教学工作量、实验项
目开出率等实验室工作的准确数据,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。
同时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充分利用实验室人员、设备、
技术优势等条件,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业务,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
率。
第三十七条
加强实验室的档案管理。及时将实验记录本、
工作日志、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簿、消耗材料记录、实验报告、教
研活动等资料存档。
第三十八条
资源共享和社会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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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外,要打
破实验室部门的封闭形式,积极协作做好资源共享,并积极为我
校相关的实验教学和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,提高其利用
率,杜绝设备积压和浪费。
2.专业实验室进行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,诸如
为社会各单位进行化验、分析、鉴定等工作。
3.实验室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,必须紧密联系学校的
教学、科研,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。
第三十九条
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度,优化实验室
工作环境,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,使实验室成为
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,努力做到教书育人、管理
育人、服务育人。
第七章 实验环境保护
第四十条
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,要做好工
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。针对高温、低温、辐射、细菌、噪
声、病毒、激光、粉尘、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监
督和管理,做好劳动保护工作。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
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,要停止使用,并限期改造、落实管理工
作。待重新检验合格后,才能投入使用。
第四十一条
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《化学危险品
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344 号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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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严格遵守国家环境
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,不得污染
环境。
第四十二条
实验室要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
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,做到高压容器要距离明火 10 米以
上,设备噪音要低于 70bB。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,对有
毒、放射性等物品严加管理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第四十三条
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
管理,按照《哈尔滨体育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和《哈尔滨体
育学院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执行,所有教师和学
生均要按规程操作。
第四十四条
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,要按照国家科委发
布的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饲育、
管理、检疫和使用。
第四十五条
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
员,按照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
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》,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
待遇。
第四十六条
实验室内的实验人数要控制在人均实际占用
房屋面积不得少于 2 平方米,以避免因拥挤造成事故。
第八章 实验室的开放
第四十七条
为了适应学分制改革需要,给学生提供更多的
自主学习空间,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,提高实验室的
利用率,发挥投资效益,各实验室应逐步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。
第四十八条
基础实验室均要做到时间开放。要充分利用网
络选课制度,由学生自主选择实验时间、实验项目等,也可利用
课余时间补做或重做实验。
第四十九条
专业实验室要努力实现项目开放。要积极创造
实验条件,提供实验设备和仪器,由学生自己完成所设计的实验
项目。
第九章 评 估
第五十条
学校实行实验室评估制度。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条
件、实验队伍、管理水平、工作量、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、投资
效益、实验室特色等。
第五十一条
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实验室评估,评估结果作
为衡量各教学单位教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。
第十章 建设规划
第五十二条
实验室建设是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内容之一,
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实验室人员按照学校总体规划的要求,制
定实验室的长期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。规划和计划均要考虑
到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,考虑到实验队伍的建设状况,做到实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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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是,合理规划。
第五十三条
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,各
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。学校将根据规划或计划对各实验室进
行投入,并定期检查投资效益,检查规划或计划的执行情况,对
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必要的处罚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五十四条
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
,原《哈尔滨体育学
院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哈体发[2019]34 号)同时废止。学校其他
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程矛盾时,以本规程为准。
第五十五条
本规程由教务处、体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。